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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治族健全退休規劃基礎 中壽得利洋洋來幫忙

有機會享有生存保險金及增值回饋分享金 兼顧保障與退休生活資金來源

台灣民眾愈來愈重視退休規劃議題,退休準備當然是愈早開始愈好。然而對40世代的三明治族而言,上有雙親,下有兒女,經濟壓力倍增,雖然知道退休準備的重要性,但總是不知道從何開始規劃起。有鑒於此,中國人壽建議三明治族可以善用保險做為退休規劃工具,而兼具保障及資產配置功能,且有機會領取生存保險金及增值回饋分享金的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就很適合40世代的三明治族用做退休規劃,如中國人壽新推出的「中國人壽得利洋洋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中國人壽副總經理蘇錦隆針對40世代的三明治族的退休規劃提出三點建議,一、退休準備絕非一蹴可幾,應該長期且持續的規劃,因距退休尚有一段時間,可善用以時間換取退休資產累積空間的優勢;二、三明治族正值家庭責任最重階段,應加強自身保障,以免遭遇意外時,退休計劃會受到影響;三、選擇6年期(含)以上且有機會可領取生存保險金及增值回饋分享金的保險商品做為退休準備工具,在準備過程中可分散繳費壓力並兼顧生活品質

「中國人壽得利洋洋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繳費年期6年,具有三大特色:第一、除終身享有保障註1外,還享有重大燒燙傷保障註2,讓保障更完整。第二、年年可領取生存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中國人壽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含)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止註3。第三、有機會享有增值回饋分享金,計算方式以宣告利率(104年12月宣告利率為2.55%,未來實際宣告利率以公司公告為主)為基礎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註4(非保證給付項目),可做為靈活運用之資金。保單的三大特色讓保戶兼顧保障需求與穩健累積資產的功能,而每年領取生存保險金,可以當作生活開銷的抵減,讓生活更無虞。「中國人壽得利洋洋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同時並有高保額、自動轉帳及匯款等費率折減模式註5,合併最高可達3%,讓繳費更輕鬆。

以40歲楊先生投保「中國人壽得利洋洋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為例,保險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原始年繳保費為150,500元,經相關費率折減後註6為147,490元。假設宣告利率皆維持在2.55%不變情況下,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每年之保單週年日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止。至楊先生保險年齡69歲時,累積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共達486,062元,且保單的現金價值已達1,010,980元及保單壽險保障(含基本、累計增加保險金額)金額為1,081,743元註7,讓楊先生可兼顧終身的壽險保障註1與退休生活資金來源。

註1: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中國人壽應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2: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八十歲,則無「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燒燙傷,中國人壽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申領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且以給付一次為限。

「重大燒燙傷」係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由「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重大燒燙傷」者。

註3: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中國人壽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含)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前述所稱「生存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下列比例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一)繳費期間內(含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點六八(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乘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

(二)繳費期滿後:「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點九乘以「繳費期間」(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註4:中國人壽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得選擇抵繳應繳保險費或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一)抵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向中國人壽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則中國人壽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中國人壽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或下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中國人壽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另可選擇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採「月給付」週期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爰此中國人壽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若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之金額低於新台幣(以下同)一仟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至累積達一仟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月)日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中國人壽應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則依「年給付」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中國人壽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中國人壽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七條第八項、保單條款第九條之約定終止或有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向中國人壽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中國人壽應退還或給付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中國人壽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註5:各項保險費費率調整說明如下:

(2)首/續期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者,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1%。

(3)新契約首期應繳保險費全額以匯款方式繳交且續期繳費方式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並於新契約受理時一併檢附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者,享有首期保險費費率折減1%。(註)續期保費如符合自繳管道規範者,則適用前述費率折減。

註6:本範例適用高保額費率折減1%,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費率折減 1%。各項保險費折減合計為2%。

註7:各項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現金價值係已包括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壽險保障(含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生存保險給付數值係未包含下一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部分;各項實際給付金額須以計算當時之實際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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