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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地價稅是以土地為課徵標的所徵收之一種租稅,其性質屬於財產稅。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土地都要繳納地價稅,那麼究竟那些土地要繳,那些土地不要繳呢?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是那一天,開徵日期及稅率分為那幾種?地價稅如何計算、相關減免規定及如何減輕您的地價稅負擔?

納稅義務人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五.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基準日

開徵日期(繳納日期)→每年11/1─11/30
徵收期間→自每年1/1─12/31
納稅義務基準日→8/31

計算地價稅

地價總額X 稅率─累進差額= 應納地價稅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

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一般用地稅率

第 1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 10 0 / 00 )

第 2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稅率
( 15 0 / 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005)

第 3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稅率
( 25 0 / 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第 4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稅率
( 35 0 / 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第 5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稅率
( 45 0 / 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第 6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者以上)×稅率
( 55 0 / 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二)地價稅率特別用地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2 0 / 00

(2)公共設施保留地

6 0 / 00

(3)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

10 0 / 00

(三)實例計算(假設累進起點地價為170萬元)

張三在某市有土地2筆,甲地7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萬元,乙地6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8,800元,假設該市累進起點地價為170萬元,又乙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請問張三每年應納地價稅若干?

(1)甲地申報地價 × 面積 = 甲地地價總額<累進起點地價(170萬元)
1 萬元 × 70 = 70 萬元
地價總額 × 稅率 = 稅額(甲地)
70 萬元 × 10 0/00 = 7,000元

(2)乙地申報地價 × 面積 = 乙地地價總額
8,800元 × 60 = 52 萬元 8,000元
地價總額 × 稅率 = 稅額
52 萬元 8,000元 × 2 0/00 = 1,056元

(3)甲地稅額 + 乙地稅額 = 張三每年應納稅額
7,000元 + 1,056元 = 8,056元

【註】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不累進,故單獨計算,不必與其他土地合併地價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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