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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意外失足是意外,但有沒有可能是故意跳崖自殺?或係被受益人或係與受益人共謀之人謀殺之情?

爭議點:
一. 死前存款餘額未逾七千元,且短期間密集投保高額保險,年繳保費十三萬多元,顯與被保險人資力不相當,其投保動機顯然不單純。
二. 被保險人為小兒麻痺症患者,單獨上山並不合理。
三. 從山上失足跌落,僅 是別人猜測,是否認定為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

案例說明:
山上挖採山蕃薯,不慎意外踩空失足滾落山下產業道路,導致外傷性顱內出血及多處骨折,經鄰居發現,經送往大里仁愛綜合醫院急救37天後,轉往醫院附屬天成療養院治療,延至同年12月19日因呼吸衰竭死亡。
此保險事故係由非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具外來性、偶然性且不可預見,屬意外傷害事故,為系爭附約、系爭壽險契約承保範圍,被告應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為自體運動,明顯與外來性無關,非屬意外事故?

法院判例下載:

地方法院初審
高等法院更審
最高法院三審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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