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大作戰 中壽好利多滿足三明治族多元需求
可健全家庭保障 生存保險金可做為彈性靈活運用的資金
又到了發放年終獎金的時節了,您想好要如何運用這筆錢了嗎?民眾領到年終獎金,不外乎是用於投資理財、旅遊、孝親及保障規劃等,然而對上有高堂、下有未成年子女的三明治族而言,應當思索這筆獎金要如何妥善運用,才能一次滿足保障、孝親及健全自身保障的多重需求。有鑒於此,中國人壽建議三明治族群可以善用保險商品,如「中國人壽好利多終身保險」,具備年年領取生存保險金的特色,讓資金能彈性運用。除終身享有保障註1外還提供了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使自身及家庭保障更為完整,還能兼顧退休規劃,一次滿足三明治族多元需求,讓年終獎金發揮最大效益。
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協理許鴻儒表示,三明治族正值家庭責任最重的階段,多半為家中主要經濟來源之一,上有高堂待奉養,下有子女待教養,因此每一分錢都要花在刀口上,發揮最大效益。許鴻儒協理進一步指出,三明治族若想滿足保障、孝親及退休規劃等多元需求,可選擇投保「中國人壽好利多終身保險」,以自身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充足自身保障,萬一遭遇難以預料的意外事故,還能為家庭提供保障、轉移風險;而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得年年領取生存保險金註2,可用做父母的孝親費用、子女教育基金或是靈活運用的生活費,同時還能兼顧三明治族的退休規劃,一次滿足多元需求,成為市場上詢問度很高的熱門商品。
「中國人壽好利多終身保險」0~74歲皆可投保,繳費期間6年,可選擇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繳費方式彈性多元,終身享有保障註1。若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不幸身故或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時,中國人壽依約定按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年繳化保險費註3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註2總額後之餘額,二者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註4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此外,該保單更將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規劃在內,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80歲(含)前,且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註5中國人壽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註6,保障更全面。且本商品具備年年領取生存保險金的特色,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中國人壽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含)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止。繳費期間內(含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 生存保險金係以「表定年繳保險費」註7之1.7%(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計算;繳費期滿後生存保險金係以「表定年繳保險費」註7之2.2%乘以「繳費期間」(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計算。此外,本商品並享有高保額及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等費率折減模式註8,合併最高可達3%。
40歲的李先生是一位上有高堂、下有子女的三明治族,希望領到年終獎金後能妥善規劃運用,故投保「中國人壽好利多終身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繳費期間6年,原始年繳保費為152,000元,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及高保額費率折減後註9為148,960元,6年累積總繳保費為893,760元。李先生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中國人壽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含)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生存保險金」,繳費期間內(含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保險金係以「表定年繳保險費」之1.7%(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計算,總計54,600元註10。繳費期滿後生存保險金係以「表定年繳保險費」之2.2%乘以「繳費期間」(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計算,每年領取生存保險金20,100元註11,李先生可將生存保險金彈性靈活運用,做為父母孝親費用、子女教育費用或是生活費。至李先生保險年齡屆滿70歲退休時,保險金額對應之年度末現金價值為894,200元,讓李先生兼顧保障及退休規劃,且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仍生存,可持續領取生存保險金至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止,滿足李先生的多元需求,充分發揮資產配置的效益。
註1: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中國人壽應按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述「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為保單條款附表三「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表」所載之金額。
註2:「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含)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前述所稱「生存保險金」係指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下列比例所得之金額:
(一)繳費期間內(含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點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
(二)繳費期滿後:「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二點二乘以「繳費期間」(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註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註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中國人壽按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年繳化保險費」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二者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前述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中國人壽),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中國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中國人壽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述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述所定之限額者,中國人壽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述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中國人壽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年繳化保險費」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二者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全殘廢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註5:「重大燒燙傷」:係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由「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重大燒燙傷」者。
註6:「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八十歲,則無「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燒燙傷,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申領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且以給付一次為限。
註7:「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註8:各項保險費費率調整說明如下:
(1)首/續期以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者,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1%。
(2)新契約首期應繳保險費全額以匯款方式繳交且續期繳費方式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並於新契約受理時一併檢附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者,享有首期保險費費率折減1%。
註9:本範例適用高保額費率折減1%,且於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享轉帳費率折減1%。合併費率折減2%。
註10:本範例繳費期間內(含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保險金是以表定年繳保險費之1.7%(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再乘以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 計算所得之金額,故保單年度1~6年分別領取:2,600元、5,200元、7,800元、10,400元、13,000元、15,600元,總計為54,600元。
註11:本範例繳費期滿後,生存保險金是表定年繳保險費之2.2%乘以繳費期間(元以下無條件進位),再乘以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計算,故每年領取20,100元。如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可持續領取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