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酒後騎車因車禍而身故,意外保險會賠嗎?
爭議點:
(一)保險公司得否以被保險人飲用含酒精飲品致血液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為由,拒絕理賠?
(二)如否,被保險人請求保險公司分別給付之保險金,有無理由?
案例說明:
被保險人因車禍受傷,經送醫院急救,不幸死亡,檢驗報告書記載:「直接引起死亡之原因:甲、出血性休克,先行原因:右側肝臟裂傷、車禍(機車與中型巴士)致右側體部遭撞壓」,被保險人係屬車禍意外傷重而身故。
醫院出具之檢驗報告(下稱系爭檢驗報告)記載,對陳廷榕之抽血檢驗結果為「血液內所含酒精濃度達45.9mg/l換算呼氣測試酒精濃度值為0.23mg /l」,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之呼氣標準0.15mg/l標準或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屬保險契約約定之除外責任。
初審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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