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癌自付藥費逾七成 中壽建議女性善用保險分散風險
乳癌早期治療治癒高 善用特定傷病險轉嫁費用風險 把握治療黃金期
癌症一直是國人健康的頭號殺手,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佈最新的癌症登記報告註1,乳癌是女性十大癌症發生率之首,且罹患年齡有逐年下降的趨勢。此外,陽明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一份針對女性乳癌治療費用的調查報告註2指出,乳癌患者首年診斷治療費用約需新台幣(以下同)31萬元,其中自費負擔就佔了近7成,對乳癌患者是一筆不小的負擔。有鑒於此,中國人壽建議女性應該投保特定傷病保險,以轉嫁若不幸罹病時龐大治療費用的風險,如「中國人壽好安鑫特定傷病保險」,一張保單結合醫療保障、壽險保障及退休準備三大功能的保單,讓女性兼顧醫療保障及退休規劃。
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蘇錦隆表示,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最新的癌症登記報告,乳癌每10萬人口標準化發生率連續3年居冠,死亡率也居高不下,不過,由於乳癌是少數能夠透過篩檢工具早期發現的癌症之一,隨著醫學的進步,早期發現並經由適當的治療,治癒率跟存活率都非常的高。然而,乳癌患者在治療過程中首先就要面對一筆可觀的醫療費用,根據陽明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的調查報告,由於許多用於乳癌治療的藥物尚未列入健保給付項目中,因此推估乳癌診斷首年的平均總醫療支出約31萬元中,自費負擔約需20萬元,佔了總支出約7成,其中多以藥費為主。蘇錦隆副總經理進一步指出,台灣乳癌年輕化,40歲以下的患者有逐步成長的趨勢,且隨著健保新制的實施,未來民眾就醫自費負擔的情形恐怕會愈來愈多,因此建議女性更應該要未雨綢繆,提早做好自身的保障規劃,趁年輕時投保醫療險,保費會相對便宜;若遭遇癌症或特定傷病時,也能享有充足醫療保障,掌握黃金治療期。
「中國人壽好安鑫特定傷病保險」是一張結合醫療、壽險及退休準備三大保障的保單,提供多元繳費年期,保險期間為25年。在醫療保障部分,涵蓋癌症和特定傷病共29項,一經確診後採一次給付,有效掌握治療黃金期。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者,即依約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3倍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註3;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侵襲性癌症者或特定傷病者,依約按診斷確定當時應已繳保險費之1.08倍或保險金額30倍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或「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註4、5。在壽險保障部分,若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中國人壽依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6;若當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則按應已繳保險費之1.08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註7,能做為退休規劃準備。
許小姐於30歲時投保「中國人壽好安鑫特定傷病保險」,保險金額10,000元,繳費年期10年期,年繳保費24,620元,保險期間25年。許小姐43歲時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乳房原位癌 ,中國人壽依約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30,000元;隔年,許小姐的乳癌病程進展成為侵襲性癌症,經醫院醫師診斷符合「中國人壽好安鑫特定傷病保險」保單條款中所約定之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中國人壽依約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300,000元,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讓許小姐得以支應醫療及營養品補充等相關費用,把握黃金期無後顧之憂的接受治療。若許小姐於契約期間健康狀況皆良好,25年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中國人壽按應已繳保險費之1.08倍給付「滿期保險金」265,900元予滿期保險金受益人,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可以靈活運用作為生活開銷或退休規劃的資金。
註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012年癌症登記報告。
註2:資料來源:陽明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教授黃心苑於2015年4月公佈之研究報告。
註3:「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低侵襲性癌症者,中國人壽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低侵襲性癌症時,中國人壽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註4:「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侵襲性癌症者,中國人壽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一、「應已繳保險費」之1.08倍。二、「保險金額」之30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侵襲性癌症時,中國人壽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註5:「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者,中國人壽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一、「應已繳保險費」之1.08倍。二、「保險金額」之30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時,中國人壽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
註6: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八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註7: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符合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十八條約定之兩項以上保險金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以給付一項保險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