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點:
原告於95年8 月14日簽署要保書,並於95年8 月15日給付 被告第1 期之保險費後,兩造間之保險契約是否生效?
案例說明:
原告之父親鍾○○生前投保花旗團體傷害保險金額貳佰伍拾萬元,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因與案外人楊森華、蘇志揚等人發生肢體衝突而意外死亡 ,原告向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經多次郵局存證信函催告,詎料被告於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回覆其死亡原因為:因心臟病導致『心因性猝死』(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三0九七號不起訴處分書) ,不符合「意外傷害事故」之定義,拒絕給付保險金。
法院判例下載:
地方法院初審
高等法院更審
最高法院三審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