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點:
1. 被保險人吳昇翰是否因遭遇外來突發意外事故之待證事實應由何造負舉證責任?
2. 吳昇翰是否符合保險契約附約條款所定被保險人遭遇外來突發意外事故而死亡之要件?
案例說明:
被保險人吳昇翰於95年9月7日,不慎於住處即桃園縣桃園市○○○街68號10樓陽台澆花時意外墜樓,送醫急救途中即死亡,保險事故顯已發生,依保險法第1條、第5條規定,保險人自應依約負擔賠償責任,給付受益人保險金,惟被告三商公司及蘇黎世公司均拒絕履行義務,爰依 法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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