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壽鴻運發 終身享保障 資產配置穩健中求成長
一次性繳費終身享保障 符合條件者海外差旅也享保障一次滿足多元保障需求
根據金管會統計註1,至民國(以下同)104年底我國金融機構總體的存款餘額已達新台幣(以下同)38.17兆元,較103年的36.53兆元增加約1.64兆元。中國人壽建議民眾手邊如已準備一筆資金想用以健全自身保障和及早規畫退休生活,可以選擇利率變動型的保險商品,如「中國人壽鴻運發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不但能享有完整的壽險保障,還能穩健資產配置。
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協理許鴻儒表示,保險商品能夠兼顧保障及穩健的資產配置,善用手邊已有一筆資產可運用的優勢,選擇一次性繳費的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並拉高保障額度,同時利率變動型壽險除了具備壽險保障外,另還具備有機會以宣告利率為基礎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特色,一直就很受到手邊已累積一筆資金不想被通膨侵蝕,又希望退休後有機會每月領取增值回饋分享金創造生活費用來源的民眾青睞。許鴻儒協理進一步指出,已累積一筆資金的民眾,資產配置首重穩健,提早規劃退休生活,避免讓手邊辛苦累積的資產會因大環境的經濟波動影響或被通膨所侵蝕,「中國人壽鴻運發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可協助民眾輕鬆完成穩健中求成長的資產配置需求,而且保險年齡達16歲至85歲之民眾若有機會到海外出差、旅遊,於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註2內符合保單條款約定可享有海外意外身故及海外意外殘廢之保障,讓保障範圍再更完善。
「中國人壽鴻運發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採一次性繳費即終身享有保障註3,且符合條件者提供0.5%至0.7%的高保額費率折減註4,同時滿足壽險保障與資產配置的需求。「中國人壽鴻運發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具備壽險保障及以宣告利率(105年1月宣告利率為3.07%,未來實際宣告利率以公司公告為主)為基礎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註5(非保證給付項目)的兩大特色,第1-6保單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第7保單年度後可選擇現金給付、儲存生息及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之方式,擇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現金給付者,另可選擇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55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採月給付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註6,有機會每月領到一筆資金靈活運用,兼顧保險保障需求與穩健累積資產。此外,保險年齡達16歲至85歲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註2內符合保單條款約定還享有海外意外身故、海外意外殘廢之保障註7,讓保障更加完善。
以50歲男性洪先生為例,投保「中國人壽鴻運發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險金額新臺幣500萬元,原始躉繳保費2,165,000元,因符合高保額費率折減註8,實繳保費為2,154,175元,不但享有終身壽險保障註3,在保險年齡達86歲前,於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符合保單條款約定還享有海外意外身故、海外意外殘廢之保障。洪先生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假設宣告利率皆維持在3.07%不變情況下,至洪先生保險年齡達65歲時,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約達323萬元,讓保障與資產能在穩健中求增長,得以樂享退休生活。
註1:資料來源金管會金融統計資訊 (http://research.fsc.gov.tw/fsd/fncl_mp.asp)。
註2:海外停留保障期間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被保險人每次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同一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每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最高日數以出境日起算十五日為限。
註3: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中國人壽應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5: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所屬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差值,乘以「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再乘以換算係數後所得之金額,換算係數計算公式詳保單條款附件。
三、前述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註6: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僅得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中國人壽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下列所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 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另可選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採「月給付」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爰此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若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之金額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一仟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至累積達一仟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月)日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則依年給付方式辦理。
(二) 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六條第七項、第八條之約定終止或有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以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七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註7: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無「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約定辦理。
「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無「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述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註8:本範例適用高保額費率折減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