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契稅稅率
契稅種類 |
稅率 |
納稅義務人 |
買 賣 |
6% |
買 受 人 |
贈 與 |
6% |
受 贈 人 |
典 權 |
4% |
典 權 人 |
交 換 |
2% |
交 換 人 |
分 割 |
2% |
分 割 人 |
占 有 |
6% |
占 有 人 |
※不動產遇有以分割、交換移轉其所有權,兩者之間如有價差,其差額部分必須按6%買賣稅率計課契稅。 |
契稅之計算
1.契稅稅額= 契價X 稅率(契價→核課契稅之房屋現值)
2.契稅的申報如不願意依實際移轉價格課稅,可以選擇按申報當時不動產所評定的標準價格,但除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外,若申報的契價低於申報當時評定標準價格,仍應依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即房屋稅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加房屋免稅現值即為契價)
免徵契稅情形
1.繼承→由國宅單位出售之國民住宅。但標售之住宅店舖以及開放一般民眾承購之國宅不可免徵
2.→委建人以土地委託承包商代建房屋,其取得房屋所有權者。
3.→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