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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保障選對保單 夫妻共同享富增利

歷經新婚夫妻期、築巢夫妻期到熟齡退休 一張保單三階段規劃 聰明投保享富增利

當情侶將愛的承諾化為婚姻,中國人壽建議有心守護另一半的夫妻,可透過足夠的保障規劃,並善用壽險公司推出的保險商品,建構家庭完整保障。中國人壽副總經理蘇錦隆提醒,從交往到成家、生兒育女到子女成年離家獨立等階段,所需負擔的家庭責任都不相同,保險的規劃也應配合當下的狀況調整,更能獲得完善的保障。以「中國人壽享富增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為例,具有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除壽險保障外,有機會享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也涵蓋醫療保障特性,可做為家庭因應不同階段所需保障的主軸規劃。

階段一:新婚夫妻 保障考量從個人轉為家庭責任

新婚夫妻或有結婚計劃的情侶,除準備結婚基金、購屋基金等費用外,夫妻在生活及經濟上皆需互相支援照顧,因此,規劃保險時,需將雙方婚後的家庭責任一併考量。蘇錦隆副總經理建議,若是職場資歷較淺的新婚年輕夫妻,由於收入尚在起步階段,在能自由支配金額較少情況下,可善用設計有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的保險商品,以「中國人壽享富增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為例,設計有「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註1,符合一定條件之保戶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第5保單週年日及嗣後每屆滿5週年時(不含第20保單週年日)、於被保險人結婚(以一次為限) 或婚生子女(不限一人)出生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可依保單條款約定比例調整基本保險金額,讓新婚夫妻可隨未來自身收入及家庭狀況變化,如養兒育女等,彈性調整保障額度。此外,「中國人壽享富增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繳費年期20年,能分散資金準備壓力,且提供多種費率折減模式,合併最高可達3%註2,更將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註3規劃在內,讓保障持續不中斷。

階段二:築巢夫妻 可善用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

蘇錦隆副總經理進一步表示,當進入築巢夫妻階段,除了原本的奉養父母,也增加養兒育女的家庭責任與經濟壓力,除了調高保障額度外,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能有機會享有增值回饋分享金,可讓資金運用更彈性靈活,以「中國人壽享富增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為例,除享有壽險保障外,還能以宣告利率(104年8月宣告利率為2.70%,未來實際宣告利率以公司公告為主)為基礎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註4(非保證給付項目),第1-6保單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可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抵繳應繳保險費,第7保單年度後再增加現金給付及儲存生息兩種方式讓保戶選擇註5;選擇現金給付者,要保人可選擇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55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採月給付週期註5,有機會每月都有一筆資金靈活運用。

階段三:熟齡夫妻 退休規劃要趁早

此外,蘇錦隆副總經理也特別提醒不要忘了將退休規劃考量在內,當攜手成為熟齡夫妻時,有所準備才能樂享安心退休生活。建議退休準備要趁早,可拉長準備年期以降低資金投入的壓力,又可維持原來的生活品質。此外,除了退休金,也需將醫療保障規劃在內,以免醫療費用侵蝕退休生活資金。「中國人壽享富增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即提供「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註6機制,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符合一定條件下,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中國人壽按「住院日額」註7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讓進入退休時期的保戶,享有醫療保障。被保險人若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不幸身故或致成全殘廢時,要保人可選擇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採分期定期註8方式給付,中國人壽依約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讓保障給付持續照顧家人。

蘇錦隆副總經理表示,「中國人壽享富增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可作為貫穿夫妻家庭責任三階段的主軸保單,以25歲傅先生為例,想要給新婚妻子一個有保障的家庭,因此以傅先生為被保險人,投保「中國人壽享富增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保險金額新臺幣(以下同)25萬元,原始年繳保費61,800元,因傅先生與公司同事15人一起投保,享有集體彙繳費率折減註9後,實繳保費為59,946元。其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且傅先生承保當時係以標準體承保,假設宣告利率皆維持在2.70%不變情況下,至傅先生保險年齡達45歲,已經繳費期滿,且兒女正值成長期時,此時壽險保障已達1,576,722元,之後可享有終身註10壽險保障;至傅先生保險年齡達75歲,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達3,262,931元。此外,傅先生也可在繳費期間,於第5、10、15保單週年日及婚生子女(不限一人)出生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選擇申請依保單條款約定比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註1,讓保障更符合當下需求。一張保單兼顧新婚夫妻保障需求到築巢夫妻保障彈性調整的靈活度,更能做為退休準備工具之一。

 

註1: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承保當時係以標準體承保者並申請當時之保險年齡未逾六十歲,得不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依下列各款向本公司申請增加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

一、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不含第二十保單週年日),第五保單週年日及嗣後每屆滿五週年時,得依下列比例調整基本保險金額:

(一)第五保單週年日:按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調整;

(二)第十保單週年日:按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五調整;

(三)第十五保單週年日:按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調整;

本款選擇權須連續執行,如要保人放棄任何一次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爾後不得再申請增加保險金額。

二、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被保險人結婚(以一次為限)或婚生子女(不限一人)出生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各得增加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前項兩款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可分別行使,但增加後之基本保險金額不得逾本契約訂立時基本保險金額之兩倍,亦不得逾本契約最高承保金額,且每次行使所增加之保險金額須以萬元為單位。要保人為第一項之申請時,其所增加保險金額之保險費,按被保險人原投保年齡計算,並補繳已經過保單年度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已發生保險事故且該事故符合本契約之保險給付者,要保人不得為保單條款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申請。被保險人為保單條款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申請前已發生保險事故且該事故符合給付本契約之保險給付者,其申請增加之保險金額無效,已補繳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本公司將無息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八條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不得再行使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

註2:各項保險費費率調整說明如下:

(1) 首/續期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者,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1%。

(2) 新契約首期應繳保險費全額以匯款方式繳交且續期繳費方式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並於新契約受理時一併檢附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者,享有首期保險費費率折減1%。

(5)各項保險費折減合計上限為3%。

註3:「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續期應繳付之各期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及附加條款),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本契約繼續有效。

要保人若依前述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八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註4: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再乘以換算係數後所得之金額,換算係數計算公式詳保單條款附件。

(三)前述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註5: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 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得選擇抵繳應繳保險費或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一)   抵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二)   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二、 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抵繳應繳保險費、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下列所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 現金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另可選擇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採「月給付」週期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爰此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若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之金額低於一仟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至累積達一仟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月)日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則依「年給付」方式辦理。

(二) 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七條第八項、第九條之約定終止或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每一保單週年日前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給付方式或給付週期。前述變更以該保單週年日為生效日,本公司依變更後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其後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註6: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起,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之治療時,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累計申領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不得超過本契約「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或本契約解約金的百分之九十扣除其保險單借款、欠繳保險費及其應付利息後之餘額。

註7:住院日額:

以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千分之三計算;但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所有有效契約每日合計可申領之「住院日額」最高以新台幣五千元為限。

註8: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要保人選擇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保單條款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除前述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外,本公司並將按「身故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約定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及二十五年等五種選擇,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註9:本範例假設該集彙團體有效被保險人人數達15人(含)以上,故適用集體彙繳費率折減3%(含金融機構轉帳費率折減)。

註10: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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