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新鮮人陸續進入職場,開始朝累積人生第一桶金努力,每天通勤、「賣肝」工作之餘,莫讓「意外」打亂人生的規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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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
1. 原告就被保險人之死亡是否為意外事故所致應負舉證責任?
2. 本件請求權時效是否已完成?
案例說明:
被保險人於94年12月31日因意外跌傷頭部,經送三軍總醫院治療急救無效而於95年1月5日15時58分宣告死亡。三軍總醫院診斷死因為廣泛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經北新東平診所開立死亡證明書,記載死因為意外絆倒頭部導致蛛網膜下腔出血。因被保險人之繼承人,向被告申領死亡保險金,為被告拒絕,嗣再委任律師於96年11月28日以律師函向被告申請理賠,仍為被告拒絕,乃選定原告,由原告為全體向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並領取該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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