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節將至 中壽建議媽媽善用保險建構完整保障
媽媽應階段性加強長期照護及退休保障的規劃 分散趨勢衝擊下的各項風險
一年一度的母親節將至,許多民眾已經開始煩惱要送什麼禮物,網購業者近期針對母親節禮物做了意願調查註1,結果顯示實用的商品、服務,甚至現金紅包取代以往母親節送禮必備的鮮花、蛋糕。中國人壽有感於媽媽們多半以家庭為重,往往忽略了自身保障,且現在越來越多的女性是兼顧家庭與工作的職業婦女,故建議媽媽們可善用保險,視自身需求或以階段投保方式逐步完善自身保障。
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蘇錦隆表示,過往保障規劃首重壽險及醫療險,然而隨著勞退制度的變革以及高齡化、少子化的人口結構改變趨勢,媽媽也應加重自身長期照護及退休規劃的保障,以分散趨勢衝擊下所帶來的各項風險。蘇錦隆副總經理建議媽媽們在保障規劃上可視個人需求或人生階段來調整投保的順序及比重,比如有家族病史者,當陷入長期需要他人照護的困境時,希望能減輕家庭成員的精神壓力及經濟負擔,就可優先考慮「中國人壽心安心照護終身保險」,提早做好規劃,轉嫁特定傷病所可能導致的風險。若是想儘早開始退休準備的媽媽,想分散繳費壓力又想以時間換取退休資產累積的空間,就可選擇「中國人壽珍愛一生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中國人壽心安心照護終身保險」投保後立即享有終身保障,針對12項特定傷病註2提供一次性給付的「安心保險金」,在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列之12項特定傷病註2,即給付保險金額的25%註3,以因應當務之急;自診斷確定之日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再給付保險金額25%的「照護扶助保險金」,可用以支付聘請看護、復健、購買衛材用品等費用註4。「中國人壽心安心照護終身保險」將豁免保費設計於主約的保障項目中,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12項特定傷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至三級殘廢程度表」所列的殘廢程度之ㄧ時,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續期保險費註5。
「中國人壽珍愛一生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則具備保障年年增值及以宣告利率(104年5月宣告利率為2.7%,未來實際宣告利率以公司公告為主)為基礎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註6(非保證給付項目)的兩大特色,兼顧保險保障需求與穩健累積資產的功能,讓保戶除可享有保障年年穩定增值,還可以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註7讓保障再升級。此外,提供六年及十年繳費年期讓民眾選擇,並享有高保額、自動轉帳等費率折減模式註8,合併最高可達3%。
陳太太是育有一子一女的職業婦女,有感於家族病史,擔心自己年老後的健康狀況會拖累家人,故先於30歲時投保10年期的「中國人壽心安心照護終身保險」保額新台幣(以下同)100萬元,年繳保費48,400元。陳太太於55歲時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第一次罹患阿爾茲海默氏病,並符合「中國人壽心安心照護終身保險」保單條款中所約定之「特定傷病」項目,中國人壽按「中國人壽心安心照護終身保險」保險金額之25%,給付一次250,000元的「安心保險金」。之後於診斷確定之日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中國人壽按「中國人壽心安心照護終身保險」保險金額之25%,給付250,000元的「照護扶助保險金」,得以支付照護費用,減輕子女的照護負擔,至陳太太保險年齡68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安祥走完人生,其於生存期間中國人壽累積給付約350萬元的安心保險金及照護扶助保險金。
另外,陳太太40歲時,已開始規劃退休準備,投保「中國人壽珍愛一生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繳費期間6年,保額60萬元,原始年繳保費為359,280元,採指定帳戶轉帳及高保額費率折減後註9為348,502元,累積總繳保費為2,091,012元,其增值回饋分享金第1-6保單年度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之後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累積。至陳太太68歲身故時,所投保的「中國人壽珍愛一生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身故保險金額註10共有3,730,322元,假設宣告利率皆維持在2.7%不變情況下,增值回饋分享金儲存生息金額已經累積到400,915元。
註1:資料來源:FriDay購物母親節禮物票選大調查
註2:「特定傷病」項目:
「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下列各款定義之一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特定傷病項目之定義請詳保單條款。
註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中國人壽僅給付一次「安心保險金」;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醫師診斷並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中國人壽不負給付「安心保險金」之責任。
註4:「照護扶助保險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中國人壽最多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中國人壽僅給付一項「照護扶助保險金」。
註5: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至三級殘廢程度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時,中國人壽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符合前項情形者,中國人壽不再受理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本契約。
註6: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之保險金額,計算前一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二)前述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註7: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得選擇抵繳應繳保險費或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一)抵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下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仟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仟元(含)以上之保單年度屆滿時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起,其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除依本契約約定外,另包含「月給付」之給付週期。「月給付」金額以每一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按宣告利率換算後之相當金額,其計算公式詳如「中國人壽增值回饋分享金變更給方式與給付週期批註條款」附件所載。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要保人依前項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採「月給付」後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給付前項約定之「月給付」金額。若給付之金額低於新台幣(以下同)一仟元時,則依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期,如該月無相當日期,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保單週月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依「中國人壽增值回饋分享金變更給方式與給付週期批註條款」,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前後十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週期。要保人如未依「中國人壽增值回饋分享金變更給方式與給付週期批註條款」第三條第一項之選擇,則依「年給付」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七條第八項、保單條款第九條之約定終止或有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給付方式。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註8:各項保險費費率調整說明如下:
(1)首、續期以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保費者,首、續期保費可享1%轉帳費率折減。
(2)新契約首期應繳保險費全額以匯款方式繳交且續期繳費方式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並於新契約受理時一併檢附「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者,首期保費可享1%費率折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