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
一、娛樂稅納稅義務人
出價娛樂之人
二、課徵對象及範圍
1 電影
2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3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4 各種競技比賽
5 舞廳或舞場
6 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三、課稅方法
(一)自動報繳
娛樂稅代徵人將每月娛樂票券之門票銷售額或收費額按各縣市所規定之徵 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娛樂稅自動報繳繳款書於次月 10 日前向稅捐 處申報繳納(臺北市代徵人應於次月 3 日前申報)。
(二)查定課徵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應代徵之娛樂稅款由稅捐處核定,並於月底前填發繳 款書送達代徵人,限於次月 10 日前繳納。
(三)臨時公演
1.有價臨時公演
(1)凡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舉辦場 所,其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向轄區稅捐處辦理門票驗印及 娛樂稅徵免手續。
(2)轄區稅捐處按每演出 5 日驗印核發門票一次,並核算代徵稅款填 發繳款書(或納稅保證金)交代徵人繳納,演出結束後 5 日內代 徵人應向稅捐處繳銷剩餘票券、辦理結案手續。台北縣、桃園 縣、新竹縣、宜蘭縣及台東縣之營業人或演出人,得於演出結束 後 10 日內辦理。
2.無價臨時公演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轄區稅 捐處報備。
四、娛樂稅稅率表
(1)電影 | 本國語言片 | 最高30% | 繁 | 偏 | 郊 |
---|---|---|---|---|---|
1% | 1% | 1% | |||
外國語言片 | 最高60% | 繁 | 偏 | 郊 | |
2.5% | 1.5% | 1% | |||
(2) | 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 最高30% | 5% | ||
(3) | 說書、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 最高5% | 1.25% | ||
(4) | 各種競技比賽 | 最高10% | 2.5% | ||
(5) | 舞廳 | 最高100% | 25% | ||
(6) | 舞場 | 最高100% | 25% | ||
(7) | 高爾夫球場 | 最高20% | |||
(8) | 高爾夫球練習場 | 最高20% | 2.5% | ||
(9) | 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 ||||
機動遊藝樂園 | 最高50% | 2.5% | |||
MTV視聽KTV視唱 | 最高50% | 2.5% | |||
電子遊戲機 | 最高50% | 2.5% | |||
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 | 最高50% | 2.5% | |||
其他 | 最高50% | ||||
備註 | 各縣市於左列(2)(3)項,在公立藝文場所演出時減半課徵:臺北市、高雄市及連江縣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