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壽:二階段打造健康及長照保障 用保險做父親靠山
階段一:40歲之前先建構終身醫療險 階段二:40歲以後打造長照保障
一年一度的父親節即將來到,在傳統觀念中,父親像一座山,堅毅的守護著家。許多父親為家庭遮風擋雨,卻有可能疏忽自我的健康,中國人壽副總經理蘇錦隆建議父親善用保險增加保障,就是整個家庭最堅強的後盾,可用二階段規劃健康險的保障:第一階段:40歲之前的新手爸爸及活力爸爸,應優先建構住院及手術的醫療保障;第二階段:40歲之後的青壯爸爸及樂齡爸爸則要因應高齡化趨勢,提早規劃長照保障,循序漸進地規劃,讓父親在每一階段都能享有符合需求的充足保障。
階段一:40歲之前優先建構住院及手術的終身醫療保障
蘇錦隆副總經理表示,40歲之前的父親族群,子女尚年幼,工作上也正值打拼期,收入扣除掉家庭開支、房貸車貸及資產配置後可靈活運用的資金不多,建議此階段的新手爸爸及活力爸爸應優先加強醫療保障,以轉嫁突發意外的風險,得以彌補因治療所產生醫療費用。蘇錦隆副總經理建議選擇保障涵蓋廣,能一次滿足終身住院及手術基本保障的醫療險商品,如「中國人壽新樂活終身醫療健康保險」,繳費期滿可終身註1擁有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和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之保障註2,趁年輕時投保所負擔的保險費也相對較低,待收入提升後可逐步加強其他醫療險項目,讓保障更加完整。
階段二:40歲之後因應高齡化趨勢打造長照保障
醫學科技的進步與發展,讓國人的平均餘命不斷地延長,高齡化趨勢也影響台灣社會結構,伴隨而來就是在步入高齡階段後,因應身體機能及健康狀況逐漸退化而必須長期有人協助照顧的需求。蘇錦隆副總經理進一步指出,長期照顧包括聘請看護、衛生清潔用品及醫療器材等耗材費用,一年下來的花費從數十萬至近百萬元不等,長期下來對家庭經濟壓力而言是沉重負擔。有鑒於此,蘇錦隆副總經理建議40歲之後的青壯爸爸及樂齡爸爸應未雨綢繆,及早準備長期照顧保險,如「中國人壽享安心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中國人壽享安心長期照顧終身保險」一次擁有長期照顧、全殘廢、意外二至三級殘廢、壽險及豁免保險費等多重保障,提供10年及20年的繳費年期,分散繳費壓力,讓年輕族群也能夠輕鬆投保。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所載「長期照顧狀態」註3,並於免責期間註4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提供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註5及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註6以因應當務之急;之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最高可達16次註6。若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則按身故當時應已繳保險費的1.06倍扣除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則按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扣除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費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另提供全殘廢一次保險金、全殘廢分期保險金、意外二至三級殘廢一次保險金、意外二至三級殘廢分期保險金,加強防護意外的風險。另外亦提供豁免續期保險費機制註7,給予老年生活最全面、最安心的保障,更無須擔心無能力繳付保險費。
以安先生為例,在28歲初為人父時投保「中國人壽新樂活終身醫療健康保險」計劃10,繳費年期15年,年繳保費新臺幣(以下同)15,420元,自保單生效日後且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最高享有300萬的醫療給付額度。至安先生40歲時,有感高齡化趨勢應提前為自己做好長照規劃,故投保「中國人壽享安心長期照顧終身保險」,保險金額30萬元,繳費期間20年,年繳保費34,260元,為自己規劃老年生活的保障。安先生於57歲時因罹患帕金森氏症而致失能,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續期保費,且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30萬元與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30萬元。之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且安先生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30萬元,之後每年都符合領取條件時,最高可領取16次。至安先生70歲安詳走完人生,其於生存期間中國人壽累積給付450萬元的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令安先生得以享有良好的照顧品質並減輕家人負擔,有尊嚴的走完最後一程。
註1: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2: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之約定累積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已達「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三千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3:本契約所稱「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項情形之一者。
(一)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二)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九版(ICD-9-CM)編號第二百九十號、第二百九十四號及第三百三十一號點零所稱病症,如保單條款附表一)並有分辨上的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2分以上)或簡易智能測驗(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達中度(含)以上(即總分低於18分)者。
前述所稱「分辨上的障礙」係指醫院專科醫師在被保險人意識清醒的情況下,判定有下列三項分辨障礙中之二項(含)以上者:
1.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2.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3.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註4:本契約所稱「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註5:保單條款第十二條「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保單條款第十四條「全殘廢一次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六條「意外二至三級殘廢一次保險金」,三者僅擇一給付,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1次為限。
註6:保單條款第十三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保單條款第十五條「全殘廢分期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七條「意外二至三級殘廢分期保險金」,三者於同一給付期間僅以給付一項為限。前述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單條款第十三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保單條款第十五條「全殘廢分期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七條「意外二至三級殘廢分期保險金」合計,中國人壽最多給付16次。
註7: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或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或免責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續期保險費,但當期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符合前項情形者,本公司不再受理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本契約。
若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約定之事由致本公司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且未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即暫停豁免保險費。要保人應自下一期保險費交付日起,按原繳費方法(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繼續交付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