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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繳儲金、年金保險 免列退職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事業、團體及組織退休領受退休金時,得扣除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的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的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後,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計算退職所得。

國稅局舉例,民眾甲君在2016年自任職事業退休,其任職年資20年,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計1,000萬元,其中的100萬元為自歷年薪資中自行繳付的儲金或年金保險費,已計入各該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同時,甲君該自行提繳的儲金或年金保險費利息為4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規定計算,甲君領取退職所得,也就是1,000萬元扣除100萬元後,再扣40萬元,並扣除定額免稅額526萬元,剩下的334萬元為個人的綜合所得總額。

依現行法規「退職所得」定義是,個人領取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等所得。

法令明定,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的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的年金保險費,因為已在提繳年度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所以不計算限。

官員提醒,事業、團體及組織給付退休員工的退職所得時,除上述免予計入的金額外,若有員工在退職時,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辛勞與貢獻等因素考量所加發的款項,亦得依同法同款規定計入退職所得,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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