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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篇

免稅額列報條件

免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依現行規定 99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 70 歲〔民國 28 年(含該年) 以前出生〕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 123,000 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 70 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 82,000 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稅法中所明定之基本節稅權益可謂相當可觀。

但由於受扶養親屬之權利義務均應一併計算,納稅人如未將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申報即涉及漏報,所以申報免稅額之利弊得失,於申報前應審慎衡量。原則上以申報扶養者當年度所得不高者於減除免稅額、扣除額、抵稅額後,所獲之節稅實益最大。

除了本人及配偶得享有免稅額外,還有那些人係符合規定可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呢?

1.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年滿 60 歲或雖未滿 60 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扶養,請勿重複申報。

2. 2.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 20 歲者 〔民國 80 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年滿 20 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79 年出生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

3.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 20 歲;或者已滿 20 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身分者,不得列報。

4.4. 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 1114 條第 4 款及第 1123 條第 3 項規定(即應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未滿 20 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教職員,或年滿 60 歲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的華僑或外國人者,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請依居留證的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註,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者,請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 1 個字前兩個字母。(例:姓名 Carol Lee ,西元 1978 年 10 月 24 日 出生,應填寫為: 19781024C A )申報時應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及確有扶養事實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有關免稅額申報條件限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彙整如附表供參考

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

關係

資格

條件限制

須附證明文件

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年滿60歲者,或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2.無謀生能力:
‧除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3.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未滿60歲主張無謀生能力者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可依條件限制內之無謀生能力情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1.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可檢附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2.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3.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須檢附醫師證明。
子女 未滿20歲者,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2.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3.身心障礙指身體傷殘、重大疾病、精神障礙、智能不足致無法工作。4.無謀生能力: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1.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同胞兄弟姊妹 未滿20歲者,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2.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3.身心障礙指身體傷殘、重大疾病、精神障礙、智能不足致無法工作。4.無謀生能力: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6.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1.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1.不須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但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2.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1.應檢附受扶養人者的父母親 非屬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可檢附受扶養者父母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2.同一戶籍者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3.非同一戶籍,惟同居一家確受扶養者,附受扶養者 (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4.無謀生能力者附殘障手冊、身心障礙手冊、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享有公費子女可否列報?

已年滿 20 歲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之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均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之已年滿 20 歲的納稅義務人子女,因尚無法完全獨立生活,即使於年度中途畢業,分發擔任軍職或老師,扶養期間不滿 1 年,納稅義務人仍可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其他親屬怎麼申報?

納稅義務人得扶養之親屬,除配偶、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外,考慮實際生活層面,稅法上允許納稅人申報、實際上負扶養負擔之其他親屬,包含叔、伯、舅、姪、甥、媳、孫等,但以受扶養者之父或母非為現役軍人、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等免稅所得者為限,以符公平原則。 過去限於同一戶籍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才可列報,自85年度起,只要證明有永久共同生活且有扶養事實者,即可檢據申報,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1. 家長家屬關係且確受扶養之證明文件:
A. 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有家長家屬關係而同居一戶者: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B. 非同戶籍惟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者:村里長證明、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 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適當證明文件。

2. 無謀生能力或受扶養者之父母非屬所得稅法之免稅所得者之證明文件:
A. 年滿60歲沒有謀生能力者: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B. 未滿20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者:受扶養父母親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對岸親屬申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從 民國 81 年 9 月 18 日 起實施,原不准將大陸親屬列為扶養親屬之禁令取消,納稅義務人應如何列報大陸親屬?其可享受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有多少?又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列報大陸扶養親屬,其適用條件與列報臺灣地區扶養親屬相同,納稅人可申報扶養之大陸親屬,大致上有下列幾種情況:

1. 配偶: 在臺已婚的人,政府遷臺前在大陸已有原配,如原配仍未再婚嫁,因政治因素,兩次婚姻都是有效婚姻,有這種情況的人,報稅時除了申報臺灣的配偶外,仍可列報大陸的配偶適用免稅額,如有規定之相關扣除額等支出,可在定額內或是核實檢據申報扣減。在開放大陸觀光、探親後,在大陸以公開程序婚嫁的配偶,即使配偶不住在臺灣也可列報為配偶,適用免稅額和扣除額。可是若是在臺已有配偶,又在大陸再婚嫁,如涉及重婚者,不可列報大陸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除婚生子女外,即使在大陸有非婚生子女,報稅時,也可申報扶養。如有規定之相關扣除額等支出,也可採列舉扣除額,在一定額度內或是核實檢據申報扣減。

3. 兄弟姊妹: 可列報扶養的條件,必須未滿 20 歲,或是滿 20 歲,但須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者,才可申報。所謂無謀生能力,必須經公立醫院或有關機關證明確無謀生能力者。 那麼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該檢附何種證明文件呢? 1. 居民身分證影本。 2. 親屬關係證明: 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3. 在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 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4.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者其無法工作的證明: 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心障礙狀況(或病名)、期間(身心障礙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納稅 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於申報書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的填寫方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無統一證號者,第 1 位請填 9 ,第 2 位至第 7 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 8 位至第 10 位空白。(例:西元 1915 年 5 月 27 日 出生,應填寫為 9150527 □□□)

至於扣除額部分,也要檢附足以證明的文件,供國稅局審查。

以上所說的「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而且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

另外,納稅義務人曾依規定檢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之案件,嗣後如於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來臺灣地區探親,納稅義務人於次一年度辦理該課稅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影本作為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惟嗣後各年度為證明該親屬仍存活,依規定仍應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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